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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结合中间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鼓励各会员单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快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拓展客户选择银行服务的空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遵循市场规律,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合理定价,共同营造良好的中间业务发展环境,自觉维护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七条
会员单位中间业务收费,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二是最大限度尽社会责任,服务定价充分考虑弱势群体;三是科学合理,质价相符;四是公开透明,给客户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深刻认识金融与经济、银行与客户共生共荣关系,努力协调银行利益与客户利益,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管理组织架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服务定价、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十条
会员单位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范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对外公告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对未公告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指标科学合理,引导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开展中间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不得通过恶意压低价格、降低服务标准、隐瞒产品风险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和不合理收入,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开展中间业务,应不断提高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业务素质,做到诚信、勤勉、尽责和专业,并督促、培训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加快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提高分产品成本核算能力,并结合我国实际,
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客户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
不断提高定价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由会员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总行审批授权自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项目要在充分考虑成本收益基础上合理定价,并根据各自竞争策略和承受能力,慎重确定免费项目和免费期限。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调整和新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建立较为完善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合理选择实施时机,做到审慎决策。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开办代理保险、证券等代理类中间业务,代理网点和代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开办代理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总行(省联社或者法人单位)应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业务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对中间业务服务价格进行梳理,对定价策略的合理性、定价标准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优化价格标准及授权,清理不合理的产品价格和优惠措施。对部分市场变化快、价格敏感程度高的服务和产品,
可
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中间业务价格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通过营业网点、银行网站等渠道公告收费项目,方便客户查询。做到信息告知渠道多样化和服务项目功能与费用信息披露并重,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向客户营销产品过程中,要针对产品的性质进行风险提示,对易产生风险的产品,及时将风险点告知客户,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风险责任,不得片面强调收益,隐瞒风险点和风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相关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及方式、优惠政策等,不得强制销售其他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收费形式和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对财务顾问类、资金监管类等业务还应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特定对象实行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应公布优惠对象、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优惠幅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让社会公众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功能、内容、风险等,增强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在投诉制度中制定处理服务收费投诉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投诉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受理程序和回复时限,准确记录投诉受理、投诉处理、结果回复及满意度回访等各环节的处理情况,保证客户投诉处理过程完整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公示投诉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方便客户投诉,提高投诉处理满意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开展中间业务,应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应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总行应做好分支机构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严肃处理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推动会员单位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检查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事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进行举报。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会员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并将将有关违规情况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五条
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同反映诉求,共同研究解决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