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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以及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河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入即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性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确定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协会设置四级基准会费。按照会员单位资产规模划分为三级,对特定类型会员单位按照定额标准收取会费。
级次
资产规模
基准会费(万元)
一级
2000亿元(含)以上
25
二级
1000亿元(含)至2000亿元
18
三级
1000亿元以下
14
四级
定 额
3
第五条 为充分体现支持三农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扶助弱小机构、实现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对村镇银行继续给予免收、减收会费的政策;对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下的中小型银行设定0.5的基准会费调整系数。
第六条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其他类机构等按照定额收取年度会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年度预算与基准会费总额之间的差额确定年度会费调节系数,经会员大会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公告当年会费收取调节系数和收费标准,按照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的原则确定各会员单位的缴费额度。
第九条 在年度收费标准公告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因个别会员的个性化问题造成单一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修改的,由相关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所有或部分会员的减费事项,由协会提交议案,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提高会费收取标准的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会费支出要严格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年度预算计划执行,100万以下预算调整或50万以下的预算外开支需经理事会审议后执行,100万以上的预算调整或50万以上的预算外开支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结余的会费全额调减下一年度会费收取预算。
第十二条 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十三条 按定额方式收取会费的会员单位,可以选择按资产规模缴纳会费,协会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按照资产规模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变更、修订,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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