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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河北省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河北省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河北省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河北省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本会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会的网址:https://www.hb-ba.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银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机关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会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河北省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和会员单位自律管理,加强会员单位间的协作和联系,反映诉求,提供服务。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全省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省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4.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批准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申请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书。其中: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证照名称及编号、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二)协会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协会予以公告并给予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即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交流等方面优先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存在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拥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在银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热爱协会工作;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的人选,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提名的人员,需所在单位出具以往履职评价意见,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纪委出具廉政意见。
建立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协会负责人,在协会履行内部程序选举前,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兼职规定和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副会长担任,须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决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副会长审议;
(五)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8日第十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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