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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Hebei,缩写为BAH。
第二条 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银行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银保监局)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河北省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河北省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河北省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河北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银保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6.对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省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4.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河北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书。其中: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证照名称及编号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二)协会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交流等方面优先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每个单位会员可委派1名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向本协会提交《委派代表证明》。会员有权随时调换并重新委派其代表,并向本协会报告及提交新的《委派代表证明》。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协会工作需求派驻工作人员;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参加本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决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河北银保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查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社会聘用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委派单位对派驻人员的职务和薪酬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秘书处对其在协会的工作表现予以考核,对工作优秀者进行表彰。协会依据派驻人员表现,出具工作鉴定。派驻人员工作期限为2年,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驻人员工作表现,决定继续留任或自动到期更换。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河北银保监局推荐。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民政厅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根据有关兼职规定和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报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资助人及社会公布。协会遵照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河北银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银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银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第十五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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